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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桥**号。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原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9月23日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30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以及**村**桥**等处以赌“玉米籽”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2020年4月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桥**一树林查获刘某某、张某某的赌摊,并抓获参赌人员韦某某等五人,并五人身上缴获赌资62300元,刘某某、张某某逃跑。另查明,2020年5月7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9月11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核实,张某某和刘某某抽水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7725****;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97800****。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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