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某某乡某某村*组**号,暂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社,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社**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到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的中交一公局通定高速项目4分部团结8号梁厂打工干活,因打工期间项目部一直未发工资,其在没钱花的情况下,便有了盗窃变卖工地钢筋的想法。2020年7月13日张某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并询问刘某某手否收购废钢筋,刘某某答应收购后,二人便商量约定次日凌晨2时许在安定区某某镇正在修建的通定高速大桥下面见面。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驾驶其车牌为甘J.Y****的白色货车前往双方约定的地点后在现场等候,张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货车到中交一公局通定高速项目4分部团结8号梁厂利用其在该厂工作的便利,盗窃3盘成捆钢筋,之后张某某驾驶刘某某车辆将三盘成捆的钢筋拉到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正在修建的通定高速大桥下面,以1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2020年7月15日刘某某联系将钢筋拉往兰州销售途中,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钢筋净重6.27吨,价值2624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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