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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 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18年5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尧都区刘村镇沙桥村经营**店期间购进并销售丹参黑蚂蚁胶囊、风湿筋骨灵胶囊、化痰平喘胶囊和玛卡等性保健药品。后因生意不好,被告人刘某某将**店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经营。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店内,购进并销售丹参黑蚂蚁胶囊和德国黑倍等性保健药品。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丹参黑蚂蚁胶囊、风湿筋骨灵胶囊、化痰平喘胶囊、德国黑倍等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9月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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