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路**号,现住天门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批准逮捕,由天门市公安局当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街**号,现住天门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批准逮捕,由天门市公安局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网上购买作案手机、微信号、QQ号、自动发帖软件等作案工具后,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欺骗诱惑受害人与其预留的手机号、QQ号进行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与受害人电话联系后,让受害人添加作案QQ号后发送入群微信****,让受害人加入其预先建立好的微信****,欺骗他人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支付定金、服务费及保证金等理由,让受害人通过微信红包等形式向其****。被告人刘某某对所得诈骗款进行确认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套现等方式提取诈骗款。自2019年2月15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通过电话1820121****,拨打诈骗电话1482人次;自2019年3月7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通过电话1362940****拨打诈骗电话2606人次。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账号fafafa12381在本市卢市镇某超市套现92835元,利用微信账号ppkp96398在本市卢市镇某超市套现67292元,利用微信账号pppm3251在本市卢市镇某超市套现46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的户籍信息、依法调取的部分银行流水记录、通话记录、微信套现记录、手机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购买的身份证图片、用于发布广告的美女图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部分退款记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依法调取的腾讯公司相关微信号的记录、搜查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雄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搜查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讯问视频光盘13张、腾讯公司数据光盘1张及其打印件
6.涉案财物、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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