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3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室。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
以上二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一款“**麻将”的手机APP软件,通过在平台充值后创建“亲友圈”并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在其开设的房间里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闲聊APP建立一个专门赌博的群组,自己担任群主,聘请被告人廖某某为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每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人刘刘某某、廖某某将“赌博规则”发布在群里,将该手机APP软件发给群成员下载,之后将群成员的ID号拉入其“亲友圈”里,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在“亲友圈”开好虚拟房间并将房号发在群里,群成员进入到房间,按照“宜春本地二人对战麻将”的打法,组织群内成员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每局(8 盘为一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统计输嬴,输家会以红包的方式发到群里给赢家,赢家收取赌资后抽取4元台费给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其中群成员范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等人多次在该赌博群里参与赌博。自2019年1 月至2020年5 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组织群成员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然后抽取“台费”非法获利227884 元,支付被告人廖某某4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宇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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