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乡**村**巷**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巷**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庞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翟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庞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翟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7月27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座**室,对前来做贷款业务的被害人张某乙(男,38 岁,河北省人)非法进行人身控制,直至2019年7月27日22时许,期间多次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左侧2-4、右侧2-4、8-10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某、庞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庞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翟某某、张某甲无视国法,结伙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且有殴打情节,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迎新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庞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翟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 《量刑建议书》14份;
6. 无随案移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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