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常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雨点组”组长,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乡**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99********,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雨点组”组长,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路**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2001********,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雨点组”业务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雨点组”业务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15日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曹某甲涉嫌诈骗罪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陈磊、朱金孝和被告人刘某某、曹某甲、张某甲的值班律师贺小花、徐立、葛志韬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与江苏**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网络游戏推广协议,建立游戏结算平台后,以本市武进区天安数码城15幢乙单元11楼、钟某某宝龙广场2号楼2912室作为诈骗窝点,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担任窝点主管,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及何某某、吴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组长,伙同被告人曹某甲、张某甲及王某甲(另案处理)等组员,在推广“仙侣世界”“鸣剑风云”“洛红尘”游戏过程中,采用“恋爱”“相见”“返现”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等11名玩家的游戏充值款共计人民币253306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5人,共骗得人民币219924元;被告人常某某参与诈骗4人,共骗得人民币217330元;被告人曹某甲参与诈骗1人,骗得人民币7398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1人,骗得人民币4352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与张某乙于2019年2月15日至3月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75242元。

2.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与张某乙于2019年4月17日至4月19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30808元。

3.被告人常某某与张某乙于2019年4月15日至4月1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邱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9914元。

4.被告人曹某甲、刘某某与张某乙于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12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曹某乙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7398元。

5.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与张某乙于2019年4月14日至4月20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魏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4352元。

6.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乙、商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15日至4月1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2124元。

7.被告人常某某与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20日至4月21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梁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36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以及同案参与人员邓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甲、张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被告人的部分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曹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