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汉族,高中毕业,兰考县**医院设备科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兰考县**镇阳光雅居**期**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专科毕业,兰考县**医院设备科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路中段,现住兰考县千禧庄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考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师某某建立一个“凯旋门俱乐部”的微信群内,组织群内的人员赌博,2019年5月份,被告人师某某与刘某某预谋后,二人共同管理该微信群,并将“大享互娱”赌博平台上的链接发布到微信群内,组织该群内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为参赌人员结算并抽取渔利,至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抽取渔利1.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师某某于2019年11月21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微信信息及交易账单等;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4、光盘五份。另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卷宗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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