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庙**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患有****不能羁押,于2020年10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葛某某(另案处理)在定陶区西关九队楼下开设“顺昌粮食合作社”,从事高息放贷业务。2010年至2017年,葛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等人在定陶区多地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方式威胁、恐吓借款人或担保人、让**人去借款人家闹事、在借款人家附近拉条幅、用喇叭吆喝、辱骂等方式向十余名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暴力讨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被害人董某乙为朱方进担保借葛某某的钱,后朱方进还不上,葛某某开始向董某乙要账,2015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葛某某带领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和多名**人到定陶区博文华府小区董某乙家楼下,用喇叭吆喝、辱骂董某乙,拉扯写有“董某乙欠钱不还,孬种”字样的条幅。
2.2012年,葛某某向被害人闫某某要账,二次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到定陶农行找被害人闫某某,在定陶农行被害人闫某某的办公室内,葛某某等人在办公室坐着不走,被告人刘某某辱骂被害人闫某某,影响农行办公秩序。
3.2015年7、8月,定陶区冉堌镇田集信用社工作人员庞某某和同事梁某某在定陶区**镇**楼村催收贷款期间,葛某某和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崔某某找被害人庞某某要账,葛某某和被告人董某甲辱骂庞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用踹被害人梁某某的车。
4.2015年5月,在定陶区冉堌镇田集卫生院门口,葛某某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向被害人郝某甲要账,拦住李某丙的车,葛某某辱骂郝某甲,葛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在李某丙的车后排座椅处对被害人郝某甲实施殴打。
5.2011年冬天,葛某某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到定陶区冉堌镇找被害人李某乙要账,在被害人李某乙地里,葛某某威胁李某乙,葛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辱骂并殴打被害人李某乙。
6.2015年或2016年,被害人赵某某借葛某某5万元钱未还,秦波是担保人,葛某某带领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崔某某到秦波厂子要账,期间秦波电话通知被害人赵某某到达现场,葛某某辱骂被害人赵某某,葛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赵某某。
7.2016年5、6月,葛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在被害人郝某乙家门口辱骂被害人郝某乙让其还钱。
8.2016年5、6月,葛某某安排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崔某某强迫被害人刘井飞一块到被害人郝某乙家、被害人郝某乙岳父家拉扯“郝某乙欠钱不还,孬种”字样的条幅。
9.2016年8月,葛某某带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到被害人郝某乙家开的月饼门市找被害人郝某乙要账,葛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辱骂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被告人崔某某用一个盛放月饼的托盘砸被害人郝某丙。
10.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到被害人郝某乙家门外,用自喷漆往喷涂“欠钱不还,孬种”等侮辱性文字。
11.2017年5月,在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村,葛某某安排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崔某某、牛某某以及多名**人到被害人张某某家要账,用喇叭在**村吆喝、辱骂被害人张某某,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解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离开。当天下午,在定陶区东城派出所调解时,被告人董某甲辱骂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崔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崔某某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纠集在一起,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董某甲上述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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