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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岳某某保险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货车保险赔偿金,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将牌照为豫HH****的货车点燃后,以货车自燃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2018年11月16日22时许,刘某某将车开至武陟县北郭乡武荥浮桥附近时,王某某将该车点燃烧毁,由刘某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报案谎称其驾驶车辆时,该车自燃,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2019年1月30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2、2018年8月30日,张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货车保险赔偿金,密谋后指使被告人岳某某将牌照为豫HK****的货车开至沁阳市水北关转盘附近,由安某某将该车点燃烧毁。后二人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报案谎称其驾驶车辆时,该车自燃,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2018年10月10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3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明知货车并非自燃,为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全部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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