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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都区院公诉刑诉〔2015〕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家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行政村。2015年9月15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在东江天宫一号KTV的不同包厢喝酒,被害人马某某、马某乙来KTV找和刘某某一同喝酒的岳某某商量事情,和刘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将马某乙踢了两脚,随后刘某某去李某甲所在的包厢找人帮忙,马某某也给堂兄马某丙打电话让其来帮自己。马某丙来后欲带马某某、马某乙离开,被刘某某等人追逐、殴打,随后李某甲的朋友被告人何某某赶到,何某某用拳头殴打一名被害人,被告人尹某某路过现场,为给朋友刘某某帮忙,在劝架中与马某某发生撕扯,尹某某用小刀将马某某头部划伤。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丙左腰腹部损伤为轻微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某左枕部皮肤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9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何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15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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