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中心**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95号速八酒店三楼开设了“风雨同路”KTV,2019年9月,刘雇佣了被告人宋某某在店内负责收银,并带陪酒女到包厢供来唱歌的客人挑选陪酒,客人与陪酒女谈好价格后在KTV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收取费用的10%。2019年12月13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对KTV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刘某某、宋某某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和违法行为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宋某某羁押于女子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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