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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现住山西省临猗县****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英,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02时42分,刘某某驾驶晋M9****、晋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G242国道755KM+655M(米脂县城郊镇艾家坪村路段),将行人杜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杜某某因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后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刘某某负事故全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及送达记录;2.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廉某某、马某甲、李某某、郝某某、申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马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送检物品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检材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卡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且刘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猗县

2.案卷三册、证据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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