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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季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现住北京市**家园**号楼3单元703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县**镇**村**庄**号,现住北京市**家园**号楼3单元703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季某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刘某某以谎称能办理“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证书并挂靠到相应消防单位获取每年可观的挂靠费为由,签订合同骗取深州市王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红三人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电子数据信息及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县襄**村**庄**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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