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光头),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典当行经营者,住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2005年11月20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三千元;2009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绰号强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典当行工作,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现住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09年4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9日晚,祁某某、章某某、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沈某某与敖某某、杨某某在长兴县帝国公馆KTV因口角发生争执并受伤,遂前往长兴县人民医院看望就诊的沈某某。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孟某及祁某某、章某某、巴某某等人先后到达医院。祁某某得知敖某某、杨某某也在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指使手下章某某、巴某某等人前往急诊室内教训敖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孟某等人为逞强好胜,也一同跟随巴某某等人前往急诊室内,采用拳打脚踢、拿椅子、柜门板砸等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敖某某、杨某某,造成长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的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被害人敖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施某某、丁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孟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截图照片、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孟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76837****),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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