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接受群众地下“六合彩”的报单,再报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接受陈某某、何某某报来的码单共计124000元,其中,接受陈某某的报单共计33000元,接受何某某的报单共计91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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