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住湖北省**县**镇**村**组**栋。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1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5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住湖北省**县**镇**村**组**栋。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1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1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住湖北省**县**镇居委会**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陈某某分别邀约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到缅甸打工,四人分别表示同意。后在陈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从中国云南普洱市孟连县边境以徒步、乘车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勐波“东方集团”公司打工。至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经过商量后,从“东方集团”公司出逃至缅甸邦康准备返回中国。2020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通过乘坐皮划艇从缅甸邦康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2020年9月30日21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在中国云南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五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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