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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孙某某等赌博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7年12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胖,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4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桥**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园**小区**号**室。2016年11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孙某某介绍,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地,在本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组织赌博违法人员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5日21时许,刘某某孙某某再次在此组织石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抽头渔利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5月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聚集上述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陈某某石某某穆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书证,证实2020年5月6日0时15分许,民警在对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的抽头渔利赃款,参赌人员石某某等人的赌资及赌博使用的麻将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麻将牌、赌资、抽头渔利赃款现已依法随案移送的情况;

4.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某某将案发当日抽头渔利的赃款分别借给陈某某王某甲的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抽头渔利赃款现已依法移送的情况;

5.证人侯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本案赌博场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系杨某某提供的情况;

6.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7.全国常住人口搜索、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自然身份及劣迹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实孙某某的犯罪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和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仇建芳 

检察官助理:向凯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十页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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