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7年12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胖,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4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桥**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园**小区**号**室。2016年11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孙某某介绍,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地,在本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组织赌博违法人员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5日21时许,刘某某、孙某某再次在此组织石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抽头渔利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5月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聚集上述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陈某某、石某某、穆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书证,证实2020年5月6日0时15分许,民警在对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的抽头渔利赃款,参赌人员石某某等人的赌资及赌博使用的麻将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麻将牌、赌资、抽头渔利赃款现已依法随案移送的情况;
4.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某某将案发当日抽头渔利的赃款分别借给陈某某、王某甲的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抽头渔利赃款现已依法移送的情况;
5.证人侯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本案赌博场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28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312室系杨某某提供的情况;
6.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7.全国常住人口搜索、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自然身份及劣迹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实孙某某的犯罪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和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仇建芳
检察官助理:向凯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十页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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