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号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蓬莱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琨,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招招远市×××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迎宾路127号1号楼4单元201号山东省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为赌博网站“翔瑞山东棋牌”担任“代理”,提供发展游戏玩家服务,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其中刘某某收取“代理费”99186.09元,姜某某收取“代理费”43670元,潘某某收取“代理费”38675元,孙某某收取“代理费”36159.82元,王某某收取“代理费”35580元。
被告人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明知“翔瑞山东棋牌”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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