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号,住山东省龙口市**北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村,住天津市静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19年3月1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街**区**排**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和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申某某以及袁某某(已判决)等人居间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郯城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郯城县**粮食有限公司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张,税额2646463.79元,其中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92张,税额2493493.31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后未予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山东省龙口市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天津市静海区被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到庆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到庆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申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街**区**排**号;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2.侦查卷宗七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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