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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夏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2********,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3月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通过派发小卡片和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介绍廖某某、邓某某和微信昵称“休息中一个月12月份上班13565”、微信昵称“B塘厦花妹”、微信昵称“乐乐”等多名女子卖淫。2019年11月13日,廖某某、邓某某分别入住本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忠怡酒店708房、塘厦镇莆心湖社区柏悦酒店420房后将地址房号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11月13日当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共同向各介绍一名嫖客,刘某某单独向邓某某介绍两名嫖客、向廖某某连介绍一名嫖客,性交易后,刘某某、夏某某均收取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物证招嫖卡片,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微信交易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冬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4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跃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具结书》二份。

5.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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