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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2014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2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特赦。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某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地库内,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唐某某购买的工具,以砸开锁芯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号为京B****3白色贝纳利牌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销赃至江苏省淮安市一车行内,所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购车发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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