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8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号)。2018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天津市**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以销售食用油为名,以成为公司会员、推荐人自上而下可获得不同形式的奖金,会员所缴会费分期返还,并免费获取赠送食用油的模式,采取拉人入会可层层返利的手段发展会员,吸引会员投资入会。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17日加入天津市**实业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并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金岛假日酒店西侧底商开设门店售卖汇盈食用油,以上述方式大量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至2017年8月份静海门店无法继续经营。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涉及39层,涉及下线会员340人次,涉及下线金额为1145100元,刘某某获利93769.5元;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下线涉及35层,涉及下线会员195人次,涉及下线金额为656700元,周某某获利70346.1元。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陈官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在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之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