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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院**楼**单元**,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院**单元**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院**单元**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采用四处散发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客户以**或者**的方式与其联系,后客户将办假证要求以**方式告知二人并支付,如果所办假证为**填写,则二人在家用现有假章、假证制作好后拍照**联系,客户满意后支付尾款,二人再以**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到客户手中;如果所办假证需打印或者二人现场无法制作,则二人将客户需求用微信转发给“老板”(微信昵称为“**”)(未查明身份),“老板”(未查明身份)制作完成后将假证放在指定地点并告知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取到后再以**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客户手中,或者“老板”直接将假证装入顺丰快件密封,将运单二维码拍照**发给,二被告人扫码填写好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后由“老板”(未查明身份)直接以到付邮费的方式邮寄到客户手中,同时二被告人支付“老板”(未查明身份)相应的制作费用。期间,二被告人还在明知**快递内是假证的情况下按照“老板”(未查明身份)的要求帮“老板”邮寄快递,二被告人均以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向“老板”(未查明身份)购买国家机关印章数枚。

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山西省太原市**区**十二局**宿舍院内将准备邮寄9件装有伪造证件的**快递的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将二被告人带至其住所**院**单元**室**,当场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等。二被告人所犯罪事实依据鉴定认定犯罪事实,所涉嫌犯罪具体如下:

1、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09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62枚,企事业单位印章47枚(详细印章名称附后)。对其中的2枚国家机关印章、2枚企事业单位印章共计4枚印章进行了鉴定,4枚印章分别为:“太原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太原市**局”、“山西**学院”、“山西省**医院门诊医疗专用章”。其余105枚印章均未予鉴定。

2、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共计551个(具体证件名称详见扣押清单),其中加盖公章的成品证件共计31个(国家机关证件7个,企事业单位证件24个),未加盖公章的空白证件共计391个(国家机关证件169个,企事业单位证件222个),无名证件129个。均未予鉴定。2018年的夏天,购买人尹某某在路上看到“办证”的小广告,于是通过**网上联系向被告人周某某以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当天下午购买人尹某某到**加油站向其取到该证。之后还是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某以300元人民币购买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做好后以快递形式邮寄给购买人尹某某。

3、当场查获的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帮助“老板**”(未查明身份)准备邮寄的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12个(具体证件名称详见扣押清单),其中国家机关证件6个,企事业单位证件6个。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其中的1个企事业单位证件上的印章进行了鉴定,1枚印章为:“太原市**学校毕业证”,其余11个证件均未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二人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帮助邮寄伪造太原市财贸学校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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