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吴某某等绑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2017年4月17日刘某某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郸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绑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福建省**路**乡路**村**号。因涉嫌绑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绑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晋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QQ网名“堕落”即被告人刘某某提议与QQ网名“柔杀邪帝21”即被告人吴某某、“陪你到永远”即被告人晋某某绑架被害人郭某某。三人经预谋在到达太和县的当晚实施绑架后,吴某某、晋某某分别从福建福州、河南郑州坐火车前往阜阳,两人在阜阳见面后乘坐第二天的火车到达太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前科信息、扣押清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晋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备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馨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晋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