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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吴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6********,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等四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鄢某某相互邀约后,从昆明乘车前往镇康县**镇,欲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次日凌晨5时许,四人步行至**口岸后山边境便道欲偷越国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等四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鄢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现暂住**宾馆,联系电话:139****1252(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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