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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向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苍溪县**乡**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苍溪县**镇**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为骗取财物,购买隐形眼镜、标记纸牌,约被害人费某某、林某某、沈某某在**街道刘某某暂住房等地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使用隐形眼镜、标记纸牌控制牌局,共赢取被害人费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约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平参与期间,共赢取对方约人民币1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费国大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平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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