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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该局逮捕,次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该局逮捕,次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该局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5000元入股参与经营广安市广安区**路上段****麻将馆,同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以5000元入股参与经营该麻将馆,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3600元入股与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共同经营该麻将馆,三被告人共同经营该麻将馆期间,为不特定的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以打单价10元、20元、30元不等的“广安戳戳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分别获利48000元、35000元、20000元)。

2019年3月、5月、11月,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分别以5000元、5000元、3600元入股先后经营广安市广安区**路上段****麻将馆,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不特定的人以打单价10元、20元、30元不等的“广安戳戳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分别获利48000元、35000元、20000元)。

2020年6月11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对该麻将馆进行检查获参赌人员杨某某、吕某某等12人,并查获赌资7600元。

同时审查查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不特定的人以打单价10元、20元、30元不等的“广安戳戳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分别获利48000元、35000元、20000元),三被告人行为依照《刑法》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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