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路**号。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说自己会“天语”能与神仙沟通,设立“佛堂”给人看病,对外称“老人家”;被告人刘某某,人称“花师姐”,其拜史某某为师,在进行封建迷信的过程中,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刘某某还刻制了“九天玄女、玉皇大帝、黑白无常、五鬼印”等印章。经事先预谋自2018年以来,二人以“拜师出道”为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2018年8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因患头痛病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吓唬赵某某说这病很历害,得需要找她的师傅,后带赵某某找到史某某,被告人史某某说这病再不治人就要傻了,带她“出道”病就能治好。赵为治病,于2018年8月15日,通过微信转帐的形式转给史某某2000元,8月19日转给刘某某6000元,刘某某当日将6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史某某,后史某某分给刘某某3000元。
2018年冬天的一天,被害人田某某、肖某某夫妻二人因近期家里不顺,心情烦闷,找到了开设“佛常”的刘某某,刘某某骗肖某某说她身上有“五大仙”捣乱,“拜师出道”就好了,并说自己治不了,得找她师傅,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带田、肖二人找到其师傅史某某,史某某假装向“神仙”求问后,说田某某让“蚌仙”跟上了,需二人一起“出道”,并让交14777元的“出道费”。二被害人信以为真,表示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刘某某又带二被害人来到师傅史某某处,被告人史某某以用所谓念“天语”的形式给二被害人“出道”,并让二被害人的家中供奉“蚌精”以驱邪,骗取二被害人14777元。事后,被告人史某某分给刘某某6700元左右。
2018年8月,被害人马某某因家庭、婚姻、身体等方面的原因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带其找到师傅史某某,教马说“天语”,与“神仙”沟通,骗取马某某8880元。赃款二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八枚;
2书证:发破案经过、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刘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薛 妍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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