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里,现住: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古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某某村某某,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WG****号小型汽车在途经罗湖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56.26mg/100ml。
被告人古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血液鉴定结果为34.01mg/100ml)作为粤MWG****号车的同车人及车主,在明知刘某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粤MWG****号小型汽车交由刘某某上道路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未扣留驾驶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古某某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历史过车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古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20年 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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