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市**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及石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HEETS、万宝路等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俗称“烟弹”)广告,从上家处购入后加价销售给下家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刘某甲等人牟利。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从林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处购入40余万元的“烟弹”用于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
2、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HEETS、万宝路等品牌 “烟弹”广告,从上家处购入后加价销售给下家詹某某、胡某某等人牟利。至2020年初,被告人卢某某共计从林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处购入30余万元的“烟弹”用于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2.5万元,被告人卢某某退缴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诸暨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刘某甲、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及同案犯石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手机内的涉案数据材料、微信账号“lin621258”的涉案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本案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6*******、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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