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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经共谋后,由刘某某购得作案工具螺丝刀,后一同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科苑小区附近一座单线桥桥头处,由刘某某接线打火,卢某某协助,共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33元的黑色神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停于江北区九街五大金刚餐饮店门前。

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继续来到重庆市渝铁西苑大门口,由刘某某接线打火,卢某某协助,共同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43元的黑色好奔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卢某某将该摩托车停于江北区观音桥塔坪31号飞鑫网吧门前。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辆;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238****;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2313****;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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