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海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因被害人刘某乙使用其土地内石头修建房屋素有积怨。2017年2月9日,刘某某在彝良县**镇**村**组彭某某家门口遇到刘某乙,遂与之理论发生争吵并殴打刘某乙。次日,刘某乙从刘某甲家门口路过时遇到刘某甲,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刘某甲、刘某某追至该镇小地名为“**”的地里将刘某乙按倒在地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户口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乙受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共计213页,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