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鞍山市**区**路**栋**单元**层**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被中国联通公司台安县分公司通信电缆刮伤致其瘫痪,后因对终审判决不服,于2011年2月起,多次与被告人刘某甲到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地越级上访、缠访,并在国家、省内召开重大会议期间越级上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签署了息访协议书。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息访协议书、训诫书、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采取滋扰、纠缠手段,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