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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3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5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韩某某承包了赵某某家的房间装修工程,后韩某某将该工程的墙壁刮腻子和刷墙工作承包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因韩某某欠二被告人部分工钱未结清,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20年04月19日将赵某某家装修好的客厅及两间卧室吊顶、客厅电视墙及东墙墙面砸坏。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某某家被毁坏的吊顶及墙面总价值为7757元。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2、证人伏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5页,补送材料(被告人赵修民笔录)1份共3张;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电子笔录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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