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曹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始承包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酒店**楼**休闲会所的沐足部,对外提供沐足、按摩服务。为招揽生意,同年10月起,刘某某招募失足妇女朱某乙等人,在沐足部与男顾客进行俗称“口爆”、“打飞机”的口交、手淫行为,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同年10月至11月陆续被刘某某雇佣,其中涂某某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营销员,向刘某某汇报工作;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任营销员,主要负责带顾客进房间,为顾客安排“女技师”卖淫。被告人黄某某是**酒店收银员,在明知**酒店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从10月起以统计卖淫服务次数、汇报每日经营情况等方式充当管账人,在微信“**群”向刘某某、涂某某汇报每日收入情况,并将相关工资提成情况发放在“女技师”组成的微信群内,协助刘某某等人组织卖淫。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卖淫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涂某某、朱某甲、兰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并抓获嫖客及卖淫女等多人,起获现金、POS机、手机、收款二维码、消费卡、提成表、工资表等涉案物品。同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兰某某、朱某甲、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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