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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冯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乌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阿英”,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4日 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能坡”、“阿福”,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楼**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号和**号,共同出资从事香港“六合彩”坐庄赌博活动,接收下线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何某甲等人的投注,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做庄赌博,共收受“六合彩”彩民投注350期,收受投注金额为690817元,非法牟利七万多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与刘某某约定后,在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10号居住的家中接收龙某某、丘某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陈某丁、张某丙、张某丁、温某某等彩民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之后将接受的投注单报给刘某某、冯某某,并从中抽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水钱”,共收受“六合彩”彩民的投注224期,收受投注金额为335704元,非法牟利一万多元。

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与刘某某约定后,在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的家中接受陈某丙、张某戊、张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温某甲、温某乙等彩民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之后将接受的投注单报给刘某某、冯某某,并收从中抽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水钱”,共收受“六合彩”彩民的投注300期,收受投注金额为265690元,非法牟利一万多元。

2016年底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位于韶关市曲江区大**镇**村**号的家中,从事香港“六合彩”坐庄赌博活动,接受方某某、张某己、龚某某等彩民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之后将其中部分接受的投注单报给刘某某、冯某某,并从中抽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水钱,共接收“六合彩”彩民的投注一百多期,收受投注金额为72401元,非法牟利一万多元,其中报给刘某某、冯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为8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一本;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纸质投注单、六合彩图纸、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丁、张某乙、陈某戊、张某戊、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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