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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俞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SPA会所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SPA会所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镇**村**组**号**室,住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2018年下半年合伙在本市钟某某**花苑**号经营“**SPA”,被告人俞某某同意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在该处容留胡某某、于某某分别向王某某、张某某卖淫。胡某某欲向朱某某卖淫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s、iphone5手机2部。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及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案发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侃

检察官助理:黄仁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俞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幢**单元**室、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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