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无固定工作,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在深圳市龙华区**工厂工作,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在深圳市**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无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梁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谈好每套资料的购买价格为4000元,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便开始联系被告人何某甲、练某某和证人宾某某、伍某甲、缪某某、胡某某等,到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到银行开通对公账户,期间,还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指导何某甲、练某某申办这些资料,至2020年3月,何某乙先后注册了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练某某注册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收取了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200元;胡某某注册了深圳市**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宾某某注册了深圳市宝安区**装饰设计部;伍某甲注册了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缪某某注册了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后刘某某给予陈某某明好处费8020元,收取何某甲、练某某等人申办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后,又售卖给梁某某。
2019年10月中旬,盘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让其注册三家公司和开通对公账户,将给予徐某甲4000元的好处费,徐某甲同意后,在盘某某等人的安排下,先后注册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相关资料,交付给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利4000元。
2020年4月22、23日,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刘某某先后在深圳市龙华区、宝安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印章、银行U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档案查询清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刘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何某甲、练某某对刘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等;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被告人何某甲、练某某、陈某某、徐某甲先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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