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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8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富川县********室。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富川县**镇**村**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

辩护人余小东律师,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甘某某三人经商量,由刘某某、何某某负责实施盗窃,甘某某负责销赃;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地处用剪钳、戒刀盗取120斤电缆线,以人民币2455元的价格销售给甘某某;尔后,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方法盗取90斤电缆线,以1820元的价格销售给甘某某。经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1月8日 

附:

    1.本案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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