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路**号**公寓**楼、**楼的多间房间内,结伙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同年5月11日1时许,上述四被告人在上址容留、介绍卖淫女凌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黄某乙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卖淫工具避孕套4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缴获的卖淫房间房卡、作案工具手机、避孕套等物证;
3、证人凌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册及光盘六张。
3、涉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避孕套40个,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4份。
5、本案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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