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6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2********,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段某某(另行处理)、李某甲(另行处理)、李某乙、周某某等人分别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门口、**路**弄门口、**路**弄门口、**路**弄门口、**路**号门口、**村**号近浦东南路,将印有上海**公司广告的雨棚毁坏,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参与毁坏上述**村**号门口、**路**弄门口、**路**弄雨棚。经鉴定,**路**弄雨棚损失价格人民币162元、**村**号雨棚损失价格人民币200元、**路**弄门口雨棚损失价格265元、**路**弄门口雨棚损失价格人民币281元、**路**号雨棚损失价格人民币152元、**村**号近**路雨棚损失价格人民币142元,共计人民币1,202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被害单位员工扭获,后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2.被害单位员工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单位在**村等小区共八个地点雨棚被损坏的情况。
3.证人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其受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及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动手毁坏被害单位雨棚的情况。
4.证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其单位雨棚被其扭获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案发现场视频的情况,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及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段某某、李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雨棚的价格情况。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9.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前科情况。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11.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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