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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何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号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洪雅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星际酒店302号房内,使用透明胶布将被害人黎某某捆绑,并采用殴打、用开水烫等方式,强行通过微信转账转走黎某某2200元并抢走黎某某3000元现金和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黎某某1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病情诊断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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