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8月10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在汝南县梁祝镇张庄村以每只6元至1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粘网、照明工具、鸟鸣仿声音响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76只;后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街被告人刘某某租房处,以每只1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伍某某出售的系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后在转运途中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76只飞禽活体中,山斑鸠2只,黑水鸡74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查获的76只黑水鸡、山斑鸠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查获视频、放生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76只,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刘某某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伍某某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72页,卷外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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