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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任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双城区***门店见习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组。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德惠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原双城区**门店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双城区**门店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双城区**门店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视居住。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原双城区**门店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室,该公司无从事吸收存款及相关金融业务的资格。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店长、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闫某某、被告人兰某某担任店员期间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号商服、哈尔滨市双城区**城小区楼下商服**门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消费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宣传投资**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具体要求是投资成为会员,将会员分为五个等级:一次性消费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6400元成为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0元成为钻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9200元成为白金会员;一次性消费25600元成为翡翠会员。凡在**商城消费并成为会员均可获得相应的购物券回馈,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公开招揽投资人,该门店经营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

2017年12月,在双城**门店无法兑现返本付息款的情况下,任某某在原双城区**店继续经营**店担任店长,与店员钟某某、闫某某、兰某某以给付现金返本付息为诱饵,向投资人姜某某、范某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3.3万余元。

经侦查, 2019年2月12日刘某某到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1月14日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4月11日闫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4月23日兰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老妈乐投资登记表等;

2. 证人郭某某、兰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消费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兰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钟某某、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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