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住本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栋**单元**室,住本市未央区**园**栋**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肖某某因轻微交通事故在本市未央区香槟国际城西门处发生口角。刘某某妻兄任某某被叫到现场后与肖某某产生打斗,刘某某见状遂上前一同撕扯、殴打该肖。被害人肖某某后退逃跑并拳脚还击,后被追打至香槟国际城西门口时被刘某某、任某某抱摔倒地,欲起身反抗又被强行扭压双臂控制在地上。被害人肖某某妻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肖某某送医。后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右股骨干骨折、左侧肩关节脱位、左侧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其损失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害人陈述;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二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又两个月之内对其二人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1月10日
附:
1、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2、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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