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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亓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莱芜**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籍贯济南市莱芜区,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济南市莱芜区,住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3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罚款2000元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处罚;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籍贯济南市莱芜区,住济南市莱芜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亓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亓某甲等人饮酒后到济南市莱芜区**娱乐。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妻子亓某乙与王某某去找代驾,王某某下楼时向曹某某要烟抽,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在停车场,王某某、亓某乙与曹某某等人争吵时,曹某某的姐夫亓某丙从车内出来,双方发生撕扯。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亓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即上前殴打亓某丙等人,王某某也上前殴打亓某丙。被告人王某某朝亓某丁(亓某丙之子)脸部打了两拳,将其踹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亓某丙、亓某丁之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个人信息查询材料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丙等人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6.辨认笔录;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亓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亓某甲、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990634****;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26345****;被告人亓某甲被取保候审后在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戒毒所电话:0533-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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