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沈阳市**区**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215-5号1-14-6,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文婷,系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沈阳市公安局**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镇**村**,捕前住辽宁省**市**区**街**。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晓川,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26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丁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28名沈阳市市外人员不符合沈阳落户的情况下,收取上述人员每人10000-15000元不等费用后,联系被告人于某某(原系沈阳市**区**所**辅警)为上述人员办理沈阳户口薄。被告人于某某违反相关规定为上述28名人员办理沈阳户口薄,并收取每本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某系自动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 沈阳市公安局**支队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通知、转账回执、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买卖的涉案户口薄、证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佟某某、于某乙、丁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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