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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8110,汉族,硕士学历,系瓦房店市**政府副镇长,住**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7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6378,汉族,高中文化,系****,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8118,汉族,小学文化,系原瓦房店市**村委会主任兼书记,住瓦房店市**镇**村**屯,曾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现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时任瓦房店市**政府副镇长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镇政府**站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和时任**镇**村村委会书记的被告人于某甲,明知普兰店**矿业开采有限公司修建的**村方塘是为该矿洗铁粉所用,非农业灌溉项目,三人合谋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该方塘上报瓦房店市**局申请小水利设施补助,共骗取国家补助款人民币29.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方塘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干部任免表、聘用干部合同书 、**镇政府文件,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银行取款凭条及转账支票等,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陈某甲、庞某某、陈某乙、杜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宫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徐某某、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于某甲,骗取国家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甲系共同犯罪;对于某甲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检  察  员:  金巨涛

2016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王某乙询问笔录1份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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