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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乔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路**号**室,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4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8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居住在**路**弄**号。2004年5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6年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06年8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因吸毒被处强制戒毒3年;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居住在**路**弄**号**室。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5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路**弄**号**室,居住在**路**弄**号**室。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甲,居住在**路**弄**号。2011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管理平台账号,采用发展下级代理后由下级代理发展赌客的方式,供赌客以赌球、百家乐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被告人乔某某担任下级代理,并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共同分成,采用提供账号及密码、接受投注的方式,供赌客茅某某、王某某、顾某某、步某某、何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进行资金结算,从中获利。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居住的本市闵行区**路**弄**景庭**号**室进行了搜查,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对乔某某、谢某某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进行了搜查,扣押账本一本、手机二部。此外,公安机关还在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处各扣押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茅某某、王某某、顾某某、步某某、何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结伙,利用网络赌博账号供他人赌博并进行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结伙,向他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提供资金结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许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 王小曼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六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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